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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会议
 

一、监事会会议召开及通知

 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,包括: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、半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、年末工作总结和安排的监事会会议、财务管理监事会会议。

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:
  1.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;
  2.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;
  3.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,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;
  4.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违反法律、法规或《公司章程》,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。

  监事会会议按照开会的方式划分,分为现场会议、可视电话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。

  召集监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天以前通知全体监事。

二、议案的确定

 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,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,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。

三、监事会的出席

 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  
 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,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,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。

四、监事会表决

 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。

  监事会会议的所有决议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。

  监事如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,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,将被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。

  如果四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认为材料不充分,无法就某项提议进行审议,或者议案不能令人信服时,监事会应推迟就该提议进行审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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